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经考虑本地的实际需要及评估相关地区疫情风险和变化后,卫生局根据第166/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第433/A/SS/2022号公告,自2022年9月11日零时起,持外交护照、联合国签发之〝Laissez Passer〞护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证件之人士,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无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连同较早前公布的措施,上述公告生效后,持外国护照人士入境澳门的安排如下:
持外国护照由中国内地入境
根据第410/A/SS/2022号公告,须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项条件者,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无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国内地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3.持有有效的护照,并具备下列任何一项可再次进入中国内地的条件:
此外,根据第4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持外国护照人士,亦无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国内地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若持中国以外国家或地区旅行证件而不具备上述第410/A/SS/2022号卫生局公告或第4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指条件的人士,根据第412/A/SS/2022号公告,倘符合下列情况,经卫生当局事先批准,方可由中国内地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持外国护照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入境
根据第401/A/SS/2022号卫生局公告,由2022年9月1日零时起,下列41个国家的护照持有人,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无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英国、文莱、加拿大、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大韩民国(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国及美国。
第433/A/SS/2022号公告,自2022年9月11日零时起,持外交护照、联合国签发之Laissez Passer护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证件之人士,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条件的前提下,无须获得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同时,根据卫生局第411/A/SS/2022号、第433/A/SS/2022号公告,持不符合在第401/A/SS/2022号公告及第433/A/SS/2022号公告的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旅行证件的人士,倘符合下列例外情况,经卫生当局事先批准,方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入境澳门特别行政区:
应变协调中心强调,不论是否需要卫生当局的事先批准,须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人士,仍须在登机、登车或登船时及在入境时出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澳门健康码,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入境的人士,尚须持有澳门的医学观察酒店预订确认书、医学观察期间常规核酸检测预约凭条,并在入境后接受至少7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3天自我健康管理。
有关拟入境人士及登机、登车或登船时及入境后的具体要求,请参阅应变协调中心抗疫专页(https://www.ssm.gov.mo/PreventCOVID-19?lang=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