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7日,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甲一項「加重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罪」及一項「過失殺人罪」罪名成立,兩罪並罰,合共判處甲四年三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以及禁止駕駛為期2年的附加刑。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判決存有犯罪競合法律定性方面之錯誤及量刑方面明顯過重之瑕疵。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認為甲明知自己處於睡眠不足的疲倦狀態下仍然駕駛車輛,並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最終造成被害人死亡,其危險駕駛的行為導致了使他人死亡的結果,而其行為亦延伸了令他人喪失生命這一因結果之加重的情況(《刑法典》第273條及第281條),即是說,本案中,甲所觸犯的過失殺人是危險駕駛的延伸,「加重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罪」和「過失殺人罪」相互間存有因果關係,而兩罪之間屬於想像競合。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加重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罪」可被判處一個月十日至四年徒刑,或科處十三日至四百八十日罰金;「過失殺人罪」可被判處一年一個月至三年徒刑。經具體比較兩罪刑幅,雖然「過失殺人罪」下限較「加重危險駕駛罪」為高,但後者上限較前者高出一年,應以「加重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罪」懲處甲,故此,甲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
至於量刑過重的問題,合議庭指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加重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原審法院裁定甲觸犯一項「加重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罪」,判處其三年的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開釋甲被控訴的一項「過失殺人罪」,同時維持原審其餘裁決,尤其是甲被原審法院所判處的三年實際徒刑。
參閱中級法院第457/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