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7日,初级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甲一项「加重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及一项「过失杀人罪」罪名成立,两罪并罚,合共判处甲四年三个月实际徒刑的单一刑罚,以及禁止驾驶为期2年的附加刑。
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存有犯罪竞合法律定性方面之错误及量刑方面明显过重之瑕疵。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认为甲明知自己处于睡眠不足的疲倦状态下仍然驾驶车辆,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其危险驾驶的行为导致了使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其行为亦延伸了令他人丧失生命这一因结果之加重的情况(《刑法典》第273条及第281条),即是说,本案中,甲所触犯的过失杀人是危险驾驶的延伸,「加重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和「过失杀人罪」相互间存有因果关系,而两罪之间属于想像竞合。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加重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可被判处一个月十日至四年徒刑,或科处十三日至四百八十日罚金;「过失杀人罪」可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三年徒刑。经具体比较两罪刑幅,虽然「过失杀人罪」下限较「加重危险驾驶罪」为高,但后者上限较前者高出一年,应以「加重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惩处甲,故此,甲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
至于量刑过重的问题,合议庭指考虑到澳门社会的现实情况,同时也考虑立法者以刑罚处罚加重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行为所要保护的法益及由此而产生的预防和打击同类罪行的要求,需要重建人们对被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原审法院裁定甲触犯一项「加重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判处其三年的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别预防要求,并不存在过重的情况。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甲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开释甲被控诉的一项「过失杀人罪」,同时维持原审其余裁决,尤其是甲被原审法院所判处的三年实际徒刑。
参阅中级法院第457/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