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為愛國者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今(12)日在新聞發佈會上重申,為審查有關人士是否無被選資格,選管會不僅要審查參選人簽署的有關聲明,亦須審查有關參選人是否曾作出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一旦發現其曾經作出有關行為,便沒有被選資格。同時,選舉法相關規定可反映出參選人必須是愛國者。
選管會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基本法》制定的依據,擁護《基本法》就必然要擁護《憲法》及其確立的原則,尤其是 “一國兩制”、“澳人治澳”、 “高度自治”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
同時,“一國兩制”是中央治理澳門特區的基本方針,“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而“愛國者治澳”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
因此,參選人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憲法》及其確立的原則,必須為愛國者。作為愛國者,必然真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然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區的憲制秩序;不得從事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澳門基本法權威、利用澳門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等。
選管會特別指出,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在第一條第二款後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更加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因此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亦成為今屆立法會選舉中決定參選人/候選人是否具備參選資格或喪失候選人資格的重要依據。
綜合而言,為審核所有參選人的被選資格,特別是落實《選舉法》第六條第八項的相關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以下準則:
選管會強調,以上是針對參選人是否具備被選資格的一些審核準則。參選人曾針對特區政府施政作出的監督批評,不屬於第4點標準所指。事實上,《選舉法》對審核參選人有較嚴格的規定,是考慮到特區政府對管治團隊有更高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
選管會重申,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享有言論自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澳門居民不會因為發表評論而受到處罰。
根據選舉日程,對於候選名單作出的糾正或替換候選人,選管會將於7月14日或之前作出決定及公佈。對於選管會所作的決定,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提出異議。之後,候選名單亦可就選管會對異議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