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就一宗否決延長土地利用期限的案件作出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0-10-1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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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在2016年6月29日作出批示,否決了風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延長南灣湖計劃A區4地段的土地利用期限的申請。風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就該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經審理後,中級法院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風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從案中認定的事實可知,上訴人在已被延長至2008年8月18日的土地利用期屆滿之前並未完成土地的利用。雖然當時上訴人正申請延長土地利用期,行政當局亦有意給予36個月利用期,但審批程序因當時上訴人的兩名股東就土地發展問題不斷進行訴訟而中止。換言之,是由於上訴人的兩名股東進行訴訟而導致上訴人未能繼續進行土地的利用並且令有關延長土地利用期申請的審批程序中止,行政當局對此並無過錯。

另一方面,就上訴人認為行政當局以不作為方式拖延其於2015年4月提出的延長利用期申請程序導致其未能按照合同規定在該土地的租賃期之前完成發展的情況,合議庭指出,上訴人應該履行合同規定,在土地利用期(至2008年8月18日屆滿)內完成利用,而非在土地的租賃期(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之前完成。其次,無論是否如上訴人所言存在拖延申請程序的問題,事實是行政當局認為15個月的時間並不足以完成一幢28層高的五星級酒店(從重新提交建築計劃直到建築完工的整個程序),這個事實並不因行政當局是否如上訴人所期望的以最快的速度立即處理其提出的申請而改變。

儘管行政當局數次延長土地的利用期直至2008年8月18日,但上訴人仍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土地利用,更由於其股東於2008年開始不斷進行訴訟而導致工程全面停工,直到2015年4月上訴人才再次提出延長利用期的申請。合議庭認為,上訴人是因其過錯沒有履行合同規定的利用期限。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19/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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