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於2019年10月10日對兩宗家暴案作出一審裁判。
第一宗案件(合議庭普通刑事案第CR5-19-0007-PCC號),嫌犯與被害人為前配偶之間的關係。嫌犯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經常、多次及重複地向被害人作出恐嚇的行為及說話,並以粗言穢語侮辱被害人,及對被害人施以身體上的襲擊,使被害人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及精神虐待。基於此,嫌犯被起訴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為觸犯了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18條第2款配合第3款(2)項及同一法律第4條第2款(4)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家庭暴力罪」以及處以三項附加刑。
經庭審後,初級法院裁定如下:
第二宗案件(合議庭普通刑事案第CR5-19-0001-PCC號),嫌犯與被害人為夫妻關係,事發時(2018年7月12日),嫌犯和被害人發生爭吵,其後,嫌犯將滾油潑出被害人頭部及上半身,繼而再將通渠化塞水潑出正在痛苦掙扎的被害人頭部及上半身。基於此,嫌犯被控訴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為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138條b)項,結合第140條第1款及第2款,以及第129條第2款b)項及f)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經庭審後,裁定如下:
參閱初級法院第CR5-19-0007-PCC號案及第CR5-19-0001-PCC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