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實施至今,已有一名的士駕駛員達四次確定違反該法律第二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述的違法行為,且已於2019年9月23日被交通事務局作出註銷的士駕駛員證的決定,該名的士司機已將的士駕駛員證交還交通事務局。
根據治安警察局資料顯示,自“新的士法”實施後,該名的士駕駛員共涉及八宗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三)項所指之特定違法行為,當中五宗為濫收車資、兩宗為拒絶運載乘客前往指定地點及一宗議價。
根據“新的士法”規定,因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三)項而被註銷的士駕駛員證者三年後才能重新考取的士駕駛員證。
作為執法部門,治安警察局將因應實際情況,進一步採取不同形式的行動打擊的士違法行為;呼籲的士司機勿抱僥倖心理,作出濫收車資、拒載、議價等違法行為,應自覺遵守法律,共同維護澳門國際旅遊休閒城市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