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轻型出租汽车客运法律制度》实施至今,已有一名的士驾驶员达四次确定违反该法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述的违法行为,且已于2019年9月23日被交通事务局作出注销的士驾驶员证的决定,该名的士司机已将的士驾驶员证交还交通事务局。
根据治安警察局资料显示,自“新的士法”实施后,该名的士驾驶员共涉及八宗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三)项所指之特定违法行为,当中五宗为滥收车资、两宗为拒絶运载乘客前往指定地点及一宗议价。
根据“新的士法”规定,因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三)项而被注销的士驾驶员证者三年后才能重新考取的士驾驶员证。
作为执法部门,治安警察局将因应实际情况,进一步采取不同形式的行动打击的士违法行为;呼吁的士司机勿抱侥幸心理,作出滥收车资、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应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澳门国际旅游休闲城市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