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於7月19日張貼經糾正不符合規範情況所作出的決定,根據《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就提交候選名單作出的決定,候選名單受託人得於3日內向選管會提出異議。
選管會於今(24)日接獲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出異議,選管會將按《立法會選舉法》第35條的規定處理。一經作出決定,選管會將透過張貼於選管會辦公設施的告示,公佈一份載有全部被接納的候選名單總表。
按照《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候選名單受託人可就選管會對異議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上訴須在上指張貼日後1日內提起。
倘無上訴,選管會將於上訴期屆滿後透過張貼於選管會辦公設施內的告示,公佈一份載有候選人完整身份資料的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完整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