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規定,須設立為醫療服務提供者從事職業活動提供保障的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行政法規草案。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草案建議的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因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過錯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業技術知識或常規作出的醫療行為而損害就診者身體或精神的健康而引致的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服務提供者因向有生命或身體完整性嚴重危險的人提供緊急醫療救援而引致的損害賠償責任;按保險合同條款,因保險事故賠償而引致的訴訟費用、律師服務費及其他開支。同時,草案亦訂定不屬保險承保範圍的各種情況。
草案以附表形式訂定保險金額下限。如屬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按其醫療專業的分類,分別為澳門幣五十萬元、一百萬元和二百萬元;如屬法人醫療服務提供者,則按醫療服務的性質及在其場所的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的人數,由澳門幣一百萬元至二千萬元不等。
保險合同須根據統一保險單的規定及條款訂立,但投保人與保險人可藉訂立保險任意條款擴大承保範圍或提高保險金額。保險合同為期一年。如醫療服務提供者遭至少三個保險人拒絕訂立合同,可請求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接受合同的特別條件。對於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已生效的醫療服務提供者民事責任保險合同,草案建議自動與現訂定的規定相配合,但保險人有權收取應收的附加保險費。
澳門金融管理局及衛生局分別負責監察保險人及醫療服務提供者對行政法規的遵守情況。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