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30日)上午,檢察院收到由司法警察局檢舉并移送的一宗有關兩名市民涉嫌觸犯「濫用名稱、標誌或制服罪」的刑事案件。值日檢察官已批示開立刑事偵查卷宗,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移送刑事起訴法庭,以決定相關強制措施。經刑事起訴法庭法官進行首次司法訊問,決定對兩名嫌犯採取身份及居所書錄,并對嫌犯就《刑事訴訟法典》第181條第2款及第4款作出告誡。至於案件的有關情節仍需作進一步調查。對於被扣押的手提電話及平版電腦中屬函件的資訊的扣押申請,基於犯罪可處刑幅不超過三年,法官不批准有關扣押措施,而其他的偵查措施,則卷宗將發還給檢察院作出。最後,法庭決定立即釋放兩名嫌犯,檢察院待收到法庭退回的卷宗後,將交司警作進一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