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將於八月三十一日舉行,為讓本澳青年及學生們了解有關《澳門基本法》中的相關規定,法務局分別於七月十八日及七月二十四日為濠江中學及鏡平中學舉辦了“《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選舉講座”,兩場講座逾九百名師生參加。
講座主要向學生們介紹《澳門基本法》中有關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澳門特區政治體制、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選舉的規定。例如:《澳門基本法》第四章規定政治體制,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區負責;行政長官亦是政府首長,領導特區政府;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是立法會;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包括法院和檢察院。當中亦介紹到,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可連任一次,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及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澳門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為讓學生們更清楚認識有關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講座中亦詳細介紹了二零一四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例如:根據《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正案,選委會由原來的三百人增加至四百人,進一步擴大選委會的代表性。而根據新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亦適當分配選委會各界別和界別分組的委員名額,兼顧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以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實現均衡參與。此外,在選委會人數增加至四百人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人數由原來的五十名選委會委員增加至六十六名,以維持原規定六分之一的提名比例。
學校或青年社團若有意為學生或青年們舉辦“《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選舉講座”,歡迎致電法務局8987-3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