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物業管理範疇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草案。
行政會
2014-06-12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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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的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先行先試的方式在公共部門的外判清潔及保安服務中推行最低工資措施。

為持續改善收入較低僱員的待遇,經總結上述措施的實踐經驗,特區政府認為現階段較適宜先為在物業管理範疇從事清潔及保安工作的僱員訂定最低工資。為此,特區政府於二零一二年委託澳門大學展開“就研究制定最低工資展開物業管理行業的現況調查”,並於二零一三年進行公開諮詢,以廣泛蒐集和聽取社會各界對特區制定最低工資的意見及建議。在此基礎上,特區政府制訂了《物業管理範疇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法律草案。

經詳細分析諮詢期所蒐集的意見,並衡量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僱員的收入是否能維持生活所需、企業或僱主的承受能力、特區整體的競爭力、社會的營商環境,以及比較鄰近地區實施最低工資的情況等,法案建議訂定最低工資金額分別為每小時澳門幣三十元、每日澳門幣二百四十元或每月澳門幣六千二百四十元,並規定每年檢討最低工資金額。

法案亦規定,最低工資是指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五十九條所定的基本報酬,但不包括超時工作報酬,亦不包括雙糧或其他同類性質的給付,且基本工資金額不得少於基本報酬金額的六分之五。法案建議,該法律的規定適用於在其生效前已訂立的勞動合同及協議,但就之前的事實效力或狀況已完結的情況除外。

法案建議,該法律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新聞資料

第7/2008號法律

勞動關係法

第五十九條

基本報酬

一、基本報酬尤其包括下列各項定期給付:

(一)基本工資;

(二)超時工作報酬;

(三)夜間工作或輪班工作的額外報酬;

(四)膳食津貼;

(五)家庭津貼;

(六)所擔任的職務的固有津貼及佣金;

(七)由僱主向顧客收取的附加於帳項上且其後分發予僱員的款項;

(八)雙糧或其他同類性質的定期給付。

二、在不妨礙上款(二)項及(三)項規定的適用下,以及為適用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超時工作報酬、夜間工作及輪班工作的額外報酬僅在該等報酬在最近六個月內,合計不少於每月平均基本報酬百分之二十的情況下,方被視為基本報酬的一部分。

三、在不妨礙第一款(八)項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適用下,雙糧或其他同類性質的定期給付不列入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基本報酬的計算內。

四、在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下,基本報酬可按月、週、日、小時、實際提供的工作或實際的生產結果計算;如雙方沒有明確的協議,則推定是以月作計算。

五、僅在雙方書面協議下方能降低基本報酬,僱主於十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後該協議方產生效力。

六、上款所指通知目的在於使勞工事務局知悉協議內容,以便其行使第九十二條規定的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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