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物业管理范畴的清洁及保安雇员的最低工资》法律草案。
行政会
2014-06-12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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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的第25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先行先试的方式在公共部门的外判清洁及保安服务中推行最低工资措施。

为持续改善收入较低雇员的待遇,经总结上述措施的实践经验,特区政府认为现阶段较适宜先为在物业管理范畴从事清洁及保安工作的雇员订定最低工资。为此,特区政府于二零一二年委托澳门大学展开“就研究制定最低工资展开物业管理行业的现况调查”,并于二零一三年进行公开咨询,以广泛搜集和听取社会各界对特区制定最低工资的意见及建议。在此基础上,特区政府制订了《物业管理范畴的清洁及保安雇员的最低工资》法律草案。

经详细分析咨询期所搜集的意见,并衡量各方面的因素,包括雇员的收入是否能维持生活所需、企业或雇主的承受能力、特区整体的竞争力、社会的营商环境,以及比较邻近地区实施最低工资的情况等,法案建议订定最低工资金额分别为每小时澳门币三十元、每日澳门币二百四十元或每月澳门币六千二百四十元,并规定每年检讨最低工资金额。

法案亦规定,最低工资是指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五十九条所定的基本报酬,但不包括超时工作报酬,亦不包括双粮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给付,且基本工资金额不得少于基本报酬金额的六分之五。法案建议,该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在其生效前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协议,但就之前的事实效力或状况已完结的情况除外。

法案建议,该法律自公布后满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新闻资料

第7/2008号法律

劳动关系法

第五十九条

基本报酬

一、基本报酬尤其包括下列各项定期给付:

(一)基本工资;

(二)超时工作报酬;

(三)夜间工作或轮班工作的额外报酬;

(四)膳食津贴;

(五)家庭津贴;

(六)所担任的职务的固有津贴及佣金;

(七)由雇主向顾客收取的附加于帐项上且其后分发予雇员的款项;

(八)双粮或其他同类性质的定期给付。

二、在不妨碍上款(二)项及(三)项规定的适用下,以及为适用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超时工作报酬、夜间工作及轮班工作的额外报酬仅在该等报酬在最近六个月内,合计不少于每月平均基本报酬百分之二十的情况下,方被视为基本报酬的一部分。

三、在不妨碍第一款(八)项及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适用下,双粮或其他同类性质的定期给付不列入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报酬的计算内。

四、在雇主与雇员双方协议下,基本报酬可按月、周、日、小时、实际提供的工作或实际的生产结果计算;如双方没有明确的协议,则推定是以月作计算。

五、仅在双方书面协议下方能降低基本报酬,雇主于十日内通知劳工事务局后该协议方产生效力。

六、上款所指通知目的在于使劳工事务局知悉协议内容,以便其行使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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