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7日)舉行的立法會全體會議,應行政長官請求,依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7條第1款的規定,通過決議,中止對《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的細則性討論和表決。特區政府重申,將一如既往與立法會充分溝通合作,就如何完善該法案及對社會的各種意見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期在符合《基本法》和澳門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提出有利於制度建設的新修訂文本。
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填補法律空白
法案於2013年12月16日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旨在全面實施《基本法》關於政治體制的規定,為行政長官及屬於政治任命的主要官員履行職責提供必需的合理保障制度,包括給予離任後的適當津貼或補償,避免“延後利益”的情況,維護相關職位的憲制地位和公共利益。同時,制定此項法律是為了填補現行法律在這方面的空白,從而構成特區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需要說明的是,法案明確規定避免雙重受惠的原則(即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文本的第9條第5款):公務員在擔任主要官員期間,特區政府為其在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作出供款的時間不用作計算離任補償。因此,假如一名公務員在擔任主要官員的期間內,政府有為其繼續在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供款,則其離任時,是沒有權收取離任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