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7日)举行的立法会全体会议,应行政长官请求,依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57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决议,中止对《候任、现任及离任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保障制度》法案的细则性讨论和表决。特区政府重申,将一如既往与立法会充分沟通合作,就如何完善该法案及对社会的各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期在符合《基本法》和澳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有利于制度建设的新修订文本。
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填补法律空白
法案于2013年12月16日获立法会一般性通过,旨在全面实施《基本法》关于政治体制的规定,为行政长官及属于政治任命的主要官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合理保障制度,包括给予离任后的适当津贴或补偿,避免“延后利益”的情况,维护相关职位的宪制地位和公共利益。同时,制定此项法律是为了填补现行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从而构成特区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法案明确规定避免双重受惠的原则(即立法会一般性通过文本的第9条第5款):公务员在担任主要官员期间,特区政府为其在退休及抚恤制度或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作出供款的时间不用作计算离任补偿。因此,假如一名公务员在担任主要官员的期间内,政府有为其继续在退休及抚恤制度或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供款,则其离任时,是没有权收取离任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