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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行政法規核准禁煙標誌的索取途徑

衛生局
2011-12-2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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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下稱“新控煙法”)即將於2012年1月1日生效。為防止本澳居民接觸煙草煙霧,該法擴大了禁止吸煙範圍。而根據該法第六條的規定,有關實體須在禁止吸煙地點的顯眼處張貼經行政法規核准的標誌,面積不小於15厘米乘20厘米或20厘米乘9厘米的式樣。倘若有關實體違反有關規定,可被罰款澳門幣1萬元至10萬元罰款。

特區政府已透過第37/2011號行政法規核准有關禁煙標誌,而有關法規亦已於2011年12月12日刊登於《政府公報》上。衛生局已印製大量經核准的禁煙標誌,歡迎所有公共及私人實體免費索取。索取標誌的途徑如下:

1)辦公時間內親臨以下地點索取:

-衛生局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地址:加思欄馬路五號)

-衛生局轄下各區衛生中心

-民政總署北區及離島市民服務中心

-民政總署中區、下環及台山服務站

-方圓廣場政府資訊中心

2)於衛生局煙草控制資訊網(http://www.ssm.gov.mo/smokefree)直接下載禁煙標誌,但尺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下載申請表格,填妥後傳真至28716385。

3)直接致電28556789提出申請。

4)有關標誌可影印使用,但尺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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