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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政法规核准禁烟标志的索取途径

卫生局
2011-12-2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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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下称“新控烟法”)即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防止本澳居民接触烟草烟雾,该法扩大了禁止吸烟范围。而根据该法第六条的规定,有关实体须在禁止吸烟地点的显眼处张贴经行政法规核准的标志,面积不小于15厘米乘20厘米或20厘米乘9厘米的式样。倘若有关实体违反有关规定,可被罚款澳门币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特区政府已透过第37/2011号行政法规核准有关禁烟标志,而有关法规亦已于2011年12月12日刊登于《政府公报》上。卫生局已印制大量经核准的禁烟标志,欢迎所有公共及私人实体免费索取。索取标志的途径如下:

1)办公时间内亲临以下地点索取:

-卫生局预防及控制吸烟办公室(地址:加思栏马路五号)

-卫生局辖下各区卫生中心

-民政总署北区及离岛市民服务中心

-民政总署中区、下环及台山服务站

-方圆广场政府资讯中心

2)于卫生局烟草控制资讯网(http://www.ssm.gov.mo/smokefree)直接下载禁烟标志,但尺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下载申请表格,填妥后传真至28716385。

3)直接致电28556789提出申请。

4)有关标志可影印使用,但尺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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