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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與法律的關係:國際性、地區性和地方性的回應”研討會

澳門特區政府
2011-10-21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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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辦,屬第二期歐盟與澳門在法律範疇合作項目之一的“水資源與法律的關係:國際性、地區性和地方性的回應”研討會,將於10月24日(星期一)至28日(星期五)下午五時至七時,假座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六樓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演講廳舉行。

本次研討會邀請了澳門大學法學院Paulo Jorge Tavares Canelas de Castro副教授,以及阿姆斯特丹大學阿姆斯特丹歐洲法與管治中心Joana Mendes助理教授主講。研討會以英語進行,輔以廣東話及葡語同聲傳譯。

是次活動將探討的講題包括:

1. 簡介:水法的時下議題

A. 水量與水源分流

B. 水質與環境問題

C. 水與氣候變化

D. 水作為經濟財貨:成本收回,經濟分析和經濟激勵措施,水調的自由化,供水服務的私有化

E. 用水權

F. 程序義務

G. 推行、加強及解決爭議的方法

2. 法律背景及變化因素:水法的新舊體系

3. 環球新趨勢

A. 聯合國公約國際水道法

B. 軟性法律文書

C. 國際法庭的裁決

4. 地區新趨勢

A. 國際法

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埃斯波與赫爾辛基公約)

 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 (1995年及2000年的協定)

B. 歐洲法: 歐盟的特別案例

a. 歐盟水框架指令:法律體系轉移

 歐盟水法的演變

 水框架指令的基本概念

 水框架指令的文書

b. 常見的推行策略:推行的體系轉移

 推行的舊體系

 管治的新模式

c. 歐盟模式的延伸? 歐盟水法、保護萊茵河公約、保護多瑙河公

公約及西葡公約間之關係

5. 地方新趨勢: 葡萄牙的個案

A. 水框架指令的調整

B. 12月29日第58/2005號法律的主要文書

6. 結論:當代水法將向基本的體系轉移?

包括是次研討會在內的第二期歐盟與澳門在法律範疇的合作項目,以“鞏固澳門的法律制度”為目標,並將持續至2012年12月結束。

合作項目的執行和協調工作由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負責,並分別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不同部門主辦,包括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法務局、經濟局、財政局以及歐洲研究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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