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举办,属第二期欧盟与澳门在法律范畴合作项目之一的“水资源与法律的关系:国际性、地区性和地方性的回应”研讨会,将于10月24日(星期一)至28日(星期五)下午五时至七时,假座宋玉生广场398号中航大厦六楼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演讲厅举行。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澳门大学法学院Paulo Jorge Tavares Canelas de Castro副教授,以及阿姆斯特丹大学阿姆斯特丹欧洲法与管治中心Joana Mendes助理教授主讲。研讨会以英语进行,辅以广东话及葡语同声传译。
是次活动将探讨的讲题包括:
1. 简介:水法的时下议题
A. 水量与水源分流
B. 水质与环境问题
C. 水与气候变化
D. 水作为经济财货:成本收回,经济分析和经济激励措施,水调的自由化,供水服务的私有化
E. 用水权
F. 程序义务
G. 推行、加强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2. 法律背景及变化因素:水法的新旧体系
3. 环球新趋势
A. 联合国公约国际水道法
B. 软性法律文书
C. 国际法庭的裁决
4. 地区新趋势
A. 国际法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埃斯波与赫尔辛基公约)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 (1995年及2000年的协定)
B. 欧洲法: 欧盟的特别案例
a. 欧盟水框架指令:法律体系转移
欧盟水法的演变
水框架指令的基本概念
水框架指令的文书
b. 常见的推行策略:推行的体系转移
推行的旧体系
管治的新模式
c. 欧盟模式的延伸? 欧盟水法、保护莱茵河公约、保护多瑙河公
公约及西葡公约间之关系
5. 地方新趋势: 葡萄牙的个案
A. 水框架指令的调整
B. 12月29日第58/2005号法律的主要文书
6. 结论:当代水法将向基本的体系转移?
包括是次研讨会在内的第二期欧盟与澳门在法律范畴的合作项目,以“巩固澳门的法律制度”为目标,并将持续至2012年12月结束。
合作项目的执行和协调工作由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负责,并分别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不同部门主办,包括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法务局、经济局、财政局以及欧洲研究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