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1年4月8日,身份證明局代表再與“澳門永久居民未受惠子女家長會”會面。會上,身份證明局代表重申,中央政府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超齡子女”的問題,標準一致,其執行細節則因應兩地實際情況而作調整,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一樣是使用餘額供超齡子女申請來澳定居。
一直以來,內地居民申請赴澳定居必須符合內地有關申請的規定,即使是2009年12月啟動的“超齡子女”問題解決措施中的澳門居民在內地的 “超齡子女”,仍然須符合當年的規定,即是:未成年子女申請赴澳須未滿14歲,及父/母持有澳門的身份證及回鄉證。然而,上述“家長會”指的“未受惠子女”有別於“超齡子女”。由於這些父/母當年並沒有澳門的身份證及回鄉證,因此,他們的子女當年已不符合內地有關申請的規定。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2條的規定,批准內地居民來澳定居屬中央人民政府的權限。內地對於內地居民來澳定居有嚴格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在內地的親屬必須在內地提出申請,並且符合有關的規定才可獲批准,不符合規定的人士則不能批准來澳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