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1年4月8日,身份证明局代表再与“澳门永久居民未受惠子女家长会”会面。会上,身份证明局代表重申,中央政府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超龄子女”的问题,标准一致,其执行细节则因应两地实际情况而作调整,澳门特区与香港特区一样是使用余额供超龄子女申请来澳定居。
一直以来,内地居民申请赴澳定居必须符合内地有关申请的规定,即使是2009年12月启动的“超龄子女”问题解决措施中的澳门居民在内地的 “超龄子女”,仍然须符合当年的规定,即是:未成年子女申请赴澳须未满14岁,及父/母持有澳门的身份证及回乡证。然而,上述“家长会”指的“未受惠子女”有别于“超龄子女”。由于这些父/母当年并没有澳门的身份证及回乡证,因此,他们的子女当年已不符合内地有关申请的规定。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的规定,批准内地居民来澳定居属中央人民政府的权限。内地对于内地居民来澳定居有严格规定,所有澳门居民在内地的亲属必须在内地提出申请,并且符合有关的规定才可获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人士则不能批准来澳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