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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界別法人九月底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社會工作局
2009-09-02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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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委員會訊:根據第九/二O O八號法律的修改及第三九O/二OO八號行政長官批示,於今年一月五日重新公佈的第一二/二OOO號法律通過的《選民登記法》全文的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已獲確認屬於某界別的法人,應最遲於每年九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將年度總結報告送交相關負責實體。

現通知已獲確認屬於社會服務界別的法人,應在法定期限前(即不遲於本月三十日),將年度總結報告送交社會工作委員會(澳門西墳馬路六號)。

另外,根據同一法律第卅四條第一款規定,不按上述規定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選民,如在隨後的五個曆年內再次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自一下個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日起,中止其法人選民的登記效力。查詢可致電曾小玲(八三九九.七一O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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