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委员会讯:根据第九/二O O八号法律的修改及第三九O/二OO八号行政长官批示,于今年一月五日重新公布的第一二/二OOO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全文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已获确认属于某界别的法人,应最迟于每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年度总结报告送交相关负责实体。
现通知已获确认属于社会服务界别的法人,应在法定期限前(即不迟于本月三十日),将年度总结报告送交社会工作委员会(澳门西坟马路六号)。
另外,根据同一法律第卅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上述规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选民,如在随后的五个历年内再次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自一下个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日起,中止其法人选民的登记效力。查询可致电曾小玲(八三九九.七一O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