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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須履行職責

新聞局
2009-03-02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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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表示,特區在私人企業的官方董事或政府代表須按法例及有關規定行使義務,否則會負上民事責任。

朱偉幹回覆立法議員關翠杏的書面質詢時表示,財政局每年均編製及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在最近一期的第143頁內,載有澳門特區截至2005年底擁有私人企業資本之財務出資表及有關百分比,當中包括17間公司及1具財政技術獨立及本身財產且有社團性質之行政公益法人。

政府參與該等企業管理及監督的主要方式,是委任董事及政府代表,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在該企業內擔任職務。如官方董事或政府代表不按法例及可適用之特許合同內所規定的義務來處理事務,令特區蒙受損害,須對此負上民事責任。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324/II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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