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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制度增加人員流動的靈活性

新聞局
2009-02-02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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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表示,《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為一項退休保障計劃,其與退休金制度屬兩種不同的保障制度,各有所長。而鄰近地區如香港特區及新加坡政府亦早已以公積金制度取代退休金制度,以增加人員流動的靈活性。

朱偉幹在回覆立法議員高天賜有關公積金制度的書面質詢中指出,公積金制度屬於一種確定供款計劃,預先設定供款率,所得回報多寡則視乎個人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累積供款以及投資回報的表現而定。

同時,公積金制度亦擴大了有關保障範圍,其中,供款人必須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故可得到雙重的保障。人員倘選擇加入公積金制度,在自登記日起不再適用第25/96/M號法令;而第25/96/M號法令則繼續適用於不選擇加入公積金制度的相關人員。對於選擇加入公積金制度的人員,退休基金會依法須按第25/96/M號法令的計算方法為其訂定金錢補償,並記錄於以供款人名義開設的「特別帳戶」。

另外,針對受免費醫療網覆蓋的人士在交通意外或暴力傷害中的醫療費用承擔責任問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亦回覆了立法議員區錦新的書面質詢。她解釋,鑑於仁伯爵綜合醫院有責任通知當事人相關法律規定,由其決定是否依法向第三責任人追究責任。因此,除通知當事人有關權利和義務外,並會予以30天時間讓當事人處理事故意外的責任問題。倘在責任人自願表明身份或經法院確定其身份前,可通知醫院要求將帳單暫緩並待判後始作繳付(除當事人外,醫院無法知道每個個案的司法調查進度),因此有關醫療費帳單及賠償等需由當事人直接向司法機關提供。

至於有關處理事故意外不涉及或無法識別第三責任人的情況,衛生局多年前與治安警察局就有關事宜進行商議,並共識由負責事故偵查的機關(如交通廳、治安警察局),協助向有關人士發出相關證明,以便其可依法享有原來的醫療福利。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159/III/2008、377/II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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