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暨公职局局长朱伟干表示,《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为一项退休保障计划,其与退休金制度属两种不同的保障制度,各有所长。而邻近地区如香港特区及新加坡政府亦早已以公积金制度取代退休金制度,以增加人员流动的灵活性。
朱伟干在回覆立法议员高天赐有关公积金制度的书面质询中指出,公积金制度属于一种确定供款计划,预先设定供款率,所得回报多寡则视乎个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累积供款以及投资回报的表现而定。
同时,公积金制度亦扩大了有关保障范围,其中,供款人必须在社会保障基金登记,故可得到双重的保障。人员倘选择加入公积金制度,在自登记日起不再适用第25/96/M号法令;而第25/96/M号法令则继续适用于不选择加入公积金制度的相关人员。对于选择加入公积金制度的人员,退休基金会依法须按第25/96/M号法令的计算方法为其订定金钱补偿,并记录于以供款人名义开设的「特别帐户」。
另外,针对受免费医疗网覆盖的人士在交通意外或暴力伤害中的医疗费用承担责任问题,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亦回覆了立法议员区锦新的书面质询。她解释,鉴于仁伯爵综合医院有责任通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由其决定是否依法向第三责任人追究责任。因此,除通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外,并会予以30天时间让当事人处理事故意外的责任问题。倘在责任人自愿表明身份或经法院确定其身份前,可通知医院要求将帐单暂缓并待判后始作缴付(除当事人外,医院无法知道每个个案的司法调查进度),因此有关医疗费帐单及赔偿等需由当事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供。
至于有关处理事故意外不涉及或无法识别第三责任人的情况,卫生局多年前与治安警察局就有关事宜进行商议,并共识由负责事故侦查的机关(如交通厅、治安警察局),协助向有关人士发出相关证明,以便其可依法享有原来的医疗福利。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159/III/2008、377/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