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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接待公眾服務

立法會
2003-05-31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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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與市民的溝通和接觸,立法會繼續開展接待公眾服務,由當值議員及立法會輔助部門公關處負責接受市民向立法會所反映的意見。

特區立法會成立後,於2000年7月12日通過第6/2000號決議,設立「立法會接待公眾服務」。在1999/2000及2000/2001年立法會期內,以電話方式進行的接待分別有45宗和24宗,面見接待則分別有44宗和23宗。

立法會一貫認為與市民接觸是聽取訴求的最佳方式,並力求貫徹這方面的工作,除了實施接待公眾服務外,還設有立法會網頁,務求讓市民了解自己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接觸時應有的權利。

根據有關決議,立法議員按每一立法會期定出的輪值表,順序負責接待已預約的市民,並對市民的要求作出分析和處理,向立法會主席提交處理個案的摘要報告,再由立法會主席將報告內容通知有關的市民。

立法會議員接待公眾的服務時間為:每逢星期一、三、五,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市民可透過電話(728377)及瀏覽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查看議員的輪值時間,並作出預約。立法會

輔助部門公關處的接待時間則為政府正常辦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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