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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有關SARS個案的定義

衛生局
2003-05-0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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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就局部地區或全球而言,病例定義對於有效的公共衛生監測和干預具有關鍵的意義。

關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SARS),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於二月十日獲悉廣東部分地區出現傳染性強和嚴重的非典型肺炎病例之後,隨即根據當時已知的情況,制訂本澳的監測病例定義,著重發現傳染性強和嚴重的肺炎病例。

三月十二日,因應廣東、越南、香港等地先後出現暴發的情況,世界衛生組織首次發出SARS的病例定義,啟動全球的監測。這加強的監測系統對於在全球範圍內監察SARS的動向,從而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具有重大意義。因此,自三月中以來,澳門衛生局一直致力按照定義,以及世衛各專家的指引,將有關病例向世衛申報。

按照世衛五月一日最新修訂的定義,可疑病例(suspect case)是指具備下列三項條件的人:

1)發熱超過38攝氏度;

2)有咳嗽或呼吸困難;

3)在發病前10日內曾與另一可疑或很可能SARS個案有密切接觸,或曾到或居於受影響區域(affected area)。

對可疑個案應作進一步的評估。很可能病例(probable case)是指可疑病例並有下列任一項者:

1)X光胸片見符合肺炎或呼吸宭迫綜合徵的浸潤的放射學證據;

2)一種或多種對SARS冠狀病毒的檢驗陽性;

3)屍檢見呼吸窘迫綜合徵的病理變化而未能確定有其他原因。

但如病人的病狀可以完全用其他疾病解釋則應排除SARS的診斷。據此,衛生局要求醫務人員對符合可疑病例定義的個案立即作出進一步評估,如病人的疾病不能用其疾病解釋,則會收入隔離病區觀察並向世衛通報。世衛只將很可能個案在網頁上公布。

另一方面,上述定義是為實施全球監測之用,符合定義並不表示必定是SARS,所以世衛亦強調,每一個病人的處理必須根據其具體情況決定,而不取決於病例分類。同樣地,衛生局必須按照本澳的實際情況,去確定和落實本地區的公共衛生預防和應變措施,不能只以世衛的病例分類為根據。其中,比較重要的考慮是,每日有大量來自已受SARS影響區域(廣東省及香港)的人士在澳門停留,本澳人士即使沒有到過這些區域也不能排除和SARS個案有直接接觸的可能,故要求醫務人員對即使沒有旅遊史的發熱病人亦應作仔細評估以排除SARS診斷。如病人出現不可用其他疾病解釋的呼吸窘迫綜合徵相符的放射學證據,或SARS冠狀病毒檢驗陽性,或密切接觸病人的人受到傳染,即使沒有旅遊史或SARS病例密切接觸史,亦會列為很可能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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