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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全力維護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新聞局
2002-10-01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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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今(一)日強調,特區政府必會嚴格遵照基本法的規定,全力維護居民的基本權利及應享的所有自由,絕不會因任何情況而改變。

陳麗敏下午在出席公開場合時,被問及如何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她表示,特區政府有責任禁止一切妨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但亦必繼續保障法律賦予本澳居民的一切自由權利。

她指出,相關的立法工作,自特區政府成立後經已開展,當局長期以來不斷作出研究及跟進,並於今年三月,把需要立法以配合基本法條文的項目,列入中期法規改革清單。

陳麗敏透露,基本的準備工作,例如資料搜集等,目前已相當成熟,將隨即開展法律草案的草擬工作,相信可於明年初正式提交立法會,進入立法程序。行政當局隨後會與立法會充分商討,以最適當的方式,向公眾解釋法案及進行諮詢。

她又指出,特區政府的初步構思,是為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採取單項立法,主要就條文中的七項罪行,清晰界定其意義及範圍。

陳麗敏強調,特區政府必會嚴格遵照基本法的規定及適用於本澳的國際公約的精神,全力維護居民的基本權利及應享的所有自由,包括言論及新聞自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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