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今(十五)日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簽署《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文本。
簽署儀式今日下午在政府總部多功能會議室舉行。陳麗敏表示,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達成的首個司法協助文本。在一國之下兩個司法領域展開司法協助,對特區來說是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陳麗敏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她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親臨澳門簽署有關文本,充份反映中央政府給予澳門特區的大力支持,兩地今後將繼續加強在其他範疇的合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表示,在澳門回歸一年多的時間內,兩地法院達成這方面的安排是很有意義的,對雙方都很有幫助。劉家琛形容這是一個好開始。他指出,兩地交往自澳門回歸後更加密切,人員交流不斷增加,相信上述文本自九月十五日通過公佈正式生效後,兩地今後在司法領域方面將進一步加強合作。
今日簽署的司法協助文本主要內容包括內地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民事勞工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文本中的司法文書在內地包括: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反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授權委托書、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支付令、決定書、通知書、證明書、送達回證以及其他司法文書和所附相關文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起訴狀複本、答辯狀複本、反訴狀複本、上訴狀複本、陳述書、申辯書、聲明異議書、反駁書、申請書、撤訴書、認諾書、和解書、財產目錄、財產分割表、和解建議書、債權人協議書、傳喚書、通知書、法官批示、命令狀、法庭許可令狀、判決書、合議庭裁判書、送達證明書以及其他司法文書和所附相關文件。
代為調取證據的範圍包括:代為詢問當事人、證人和鑒定人,代為進行鑒定和司法勘驗,調取其他與訴訟有關的證據。
有關安排自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協商解決。
出席文本簽署儀式的嘉賓包括行政長官何厚鏵、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副主任劉名啟、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檢察長何超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楊潤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孫長山及趙衛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翠玲、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法律司副處長奚俊堅。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協助小組於二零零零年六月由行政長官批示成立。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於去年七月訪京時,向內地司法部門就有關合作事宜提出初步建議。雙方經過兩輪磋商後,由楊潤時法官率領的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團,於今年五月二十五日在澳門就《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與澳方進行第三輪磋商,並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