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了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
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的權限包括,分析及監察針對廉政公署人員的非刑事性質的投訴所涉及的問題及情況,並向行政長官作出建議;及定期製作詳細的工作報告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
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由廉政專員及四名社會人士組成。四名社會人士由行政長官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認具備適當資格的人士中指定,任期三年。紀律監察委員會各成員以無償方式擔任職務。
紀律監察委員在須分析及監察針對廉政公署人員的非刑事性質的投訴時召開會議,會議由一名主席主持,主席一職由行政長官從四名委任成員中指定一人出任。
紀律監察委員會會議在廉政公署設施內舉行,廉政公署須給予所需的後勤及行政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