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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審議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草案

澳門特區政府
2001-07-13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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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經過連續兩天會議,完成審議《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草案,法案將於下週交立法會討論。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今(十三)日在會後表示,由於博彩專營合約今年年底屆滿,特區政府在考慮本地的最大利益及經營博彩業的平穩發展後,制定一個法律草案交立法會討論。  

他表示,《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草案的基本精神是:政府決心引入競爭機制,提高博彩業的競爭力,增加市場的吸引力和公共收入。  

唐志堅指出,法案引入的革新包括以下各個方面:(一)引入互動博彩的概念,即透過電腦網絡、電話、傳真及視像等進行博彩。(二)對於參與競投批給的企業財力以及日後博彩業從業員的資格訂出標準。(三)禁止限制競爭的行為,法案條文中訂明防止在博彩業內有主導地位的產生。(四)對於博彩中介人的活動作出規範,法案對博彩中介人的佣金及其他收入訂定稅率。(五)對幸運博彩經營者的稅務義務及其提交帳目的方式作出新的規範。(六)對幸運博彩經營者用於批給業務的財產設定條件。(七)對不履行義務及撤銷批給合同作出規範。

唐志堅強調,引入競爭的概念在法案條文中得到充份體現,亦是特區政府的決心所在。政府有決心透過健全的會計制度、人員的管理制度、賭場和賭廳的關係,宏觀地管理好博彩業。他表示,要達到這一目標,亦有賴於公平競爭的機制,以及防止批給經營者產生主導地位而妨礙公平競爭的措施。

他表示,為確保特區政府的收入,法案對博彩經營者及博彩中介人訂出應課稅率,他相信在新的法律制度下,博彩稅收是不會低於現有專營合約中的有關收入。

法案亦訂明批給合約是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但並非價高者得,而是採取預先評定資格的審核制度,但經行政長官批示對澳門特區有明顯的利益者,則無需採取預先評定資格的方式。

唐志堅指出,法案規定幸運博彩的經營年期為八至二十年,合同屆滿後,批給實體可根據行政長官的批示作出最多五年的延長批給。法案亦同時訂明,幸運博彩的經營者若有意經營互動博彩則需另作申請。

法案對幸運博彩競投者亦設有條件限制,包括:依法在澳門特區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且該公司僅為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並獲承認具適當資格及財力的企業;政府在作出批給前,可以命令修改有關公司的章程,及全體或若干股東所訂定的公司協議內所訂定的任何規定;每一競投人應該提供一份獲得接納的競投擔保,其金額由行政長官訂定,有關的擔保由適當的銀行作出;政府可在例外情況下,接納並非在澳門成立之獲承認具適當資格及財力的企業參與競投,但有關企業必須按行政長官訂定的期限內在澳門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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