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稿代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發出: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第1/VII/2001號指引
為使各候選名單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到公平之對待,亦為所有選民在平等條件下獲得關於各候選名單之參選政綱,以便憑良心及客觀資料作出明智之投票決定,選舉委員會根據經3月5日第3/2001號法律通過之«選舉法»第82條第5及第6款之規定,議決及通過本指引,內容如下:
(1)郵寄予所有選民之「政綱概要」僅以一張A4紙(210 x 297mm)為限(字數及字體不限),紙質重量規格約為80g/m2(一般供影印用之紙張);
(2)「政綱概要」得用彩色或黑白印刷、亦可以圖文並茂;
(3)「政綱概要」之內容必須屬實,並符合«選舉法»第71及第72條之規定;
(4)參與直選之候選名單(或提名委員會)須於八月二十四日前將十六萬五百份「政綱概要」送交選舉委員會(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6樓),其中二百份作後備之用。如作後備用途之「政綱概要」無被本委員會使用,將退回予各候選名單;
(5)如送交之「政綱概要」數目不足以寄予所有選民,本委員會將拒絕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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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參與間選之候選名單(或提名委員會)如欲行使第82條第5及第6款所賦予之權能,亦應於第4項所指之期限前,將下項所述之「政綱概要」之數量送交選舉委員會:
a)代表顧主利益組別之候選名單 → 73份(20份作後備之用);
b)代表勞工利益組別之候選名單 → 74份(20份作後備之用);
c)代表專業利益組別之候選名單 → 64份(20份作後備之用);
d)代表慈善、文化、教育及體育利益之候選名單 → 494份(20份作後備之用)。
(7)上文第(5)項適用於間選候選名單(或提名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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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第七次會議通過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