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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事務辦公室易名為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澳門特區政府
2001-06-11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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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事務辦公室將於明(十二)日開始,易名為「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存續期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當局主要是因應該辦公室的工作性質及其工作量而作出此項決定。

今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載第10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鑑於有關國際法的工作明顯增加,有必要調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若干組織單位的職責,重新訂定立法事務辦公室的工作目標。該辦公室繼續以項目組的形式運作,並改名為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存續期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今(十一)日出席公開場合時表示,由於立法事務辦公室的工作性質在澳門回歸後已有所改變,部份職能改由法務局負責,該辦公室現時專注延伸國際法來澳的相關工作,並與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緊密合作,處理一系列手續。

陳麗敏指出,由於目前已有逾百條國際公約需要處理,因此有必要把該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超過一年,直至二零零二年底。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工作為:在國際法文書的磋商、簽訂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等階段提供必要的法律技術輔助;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促進或確保其出席在法務領域內有關多邊國際組織或區域性組織的重要事務及會議作準備工作,並提供輔助資料;促進、編製或統籌編製報告書,回答國際組織的問卷或回覆其要求提供有關法務範疇的其他資料;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地區所訂立的法律協助協定的執行作協調,尤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歐洲聯盟的法律協助協定。國際法事務辦公室的工作亦包括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配合,在法律草擬方面提供輔助,以及執行上級指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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