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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審議通過海關及新基金會法律草案

澳門特區政府
2001-04-25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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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今日上午舉行會議,會上審議並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法律草案、《新基金會的設立》法律草案及《撤銷旅遊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在會後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法律草案經過文字修飾後,將盡快提交立法會討論。

法律草案訂明海關的性質、名稱及職責。海關的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區海關」,職責為:(一)預防、打擊及遏止關務的欺詐行為;(二)致力預防和遏止不法販運活動;(三)致力管制和發展對外貿易活動,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國際上的信譽;(四)根據現行法例,確保對知識產權及工業產權的保護;(五)致力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海關範疇內承擔的國際義務;(六)致力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妥善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政策;(七)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防工作,並在緊急情況下參與行動。

唐志堅指出,草案亦訂定了未來海關的權限,及海關關長的職權範圍;並就把水警稽查局、經濟局商業稽查暨知識產權處的相關職能撥歸海關,以及對有關人員的轉移制度作出建議。他透露,現正就海關的組織及運作制訂有關行政法規,在新的行政法規頒佈後,水警稽查局將會撤消。

此外,唐志堅又表示,會議討論通過《新基金會的設立》法律草案,草案建議設立一個基金會,名為「澳門基金會」。現有的「澳門基金會」及「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在新基金會成立時將會撤銷。

他表示,新基金會的性質屬於公法人,其宗旨為:促進、發展及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以及進行推廣澳門的活動。新基金會設有信託委員會、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三個機關。新基金會的章程及其屬下機關的內部章程將會在法案公佈生效後,再由行政法規訂定。

唐志堅指出,法律草案亦規定在法案獲立法會通過後,自公佈日起三十日內,現有的兩個基金會須把其財產清單整理後呈交行政長官;同時建議現有的兩個基金會的所有文件及對外簽訂的合約與協議等,亦須移交新基金會。

另外,唐志堅表示,行政會還通過《撤銷旅遊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由於行政長官於去年批示所成立的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運作良好,充分發揮諮詢業界及收集意見的功能,旅遊委員會的作用已被取代,故透過行政法規撤銷於九七年以法令設立的旅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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