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香港居民逗留澳門期限的法規將於明(一)日生效,逗留期限將由九十日延長至一年。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該行政法規,對第55/95/M號法令第七條第三款、第十條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作出修改,修改文本在今日出版的澳門特區公報刊登。
根據新規定,持香港身份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証或回港証的人士,在明日起進入澳門最多可逗留一年。另外,無領事簽證之人士獲准逗留期限由二十日延長至三十日。擬逾期逗留的人士其逗留許可續期亦由二十日延長至三十日。法規還規定逾期逗留者每逾期一日須科以法定罰款,但僅以三十日為限。
至於為定居作出逗留許可的最長期限亦由二十日延長至三十日,但自呈交申請書之日起中止該期限;如申請不獲批准,自通知日起繼續該期限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