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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共谋网络诈骗被判实际徒刑 上诉至中院败诉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5-04-14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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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为情侣。乙向甲透露其曾透过网上社交软件认识丙,并以各种藉口成功向丙索取金钱。甲和乙因没有工作,便共同协议,分工合作,靠骗取他人款项生活。他们开设多个配以女性头像或性感照片的微信帐号,假扮女性,透过社交软件物色了至少27名男子及女子,当中包括丙在内的七名被害人,并向各被害人讹称生病、堕胎、没有工作、患上精神病、没有钱交屋租、电脑坏等等理由索取金钱并利用多个银行帐户和支付宝帐号收取款项,对七名被害人分别造成350澳门元至34万澳门元不等的损失。经审理,初级法院裁定甲和乙以直接共犯身分触犯了七项诈骗罪,数罪竞合,每人各判处五年六个月实际徒刑,并须以连带责任方式赔偿金钱予上述七名被害人。

甲和乙不服,分别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人均主张原审法院量刑过重,除此之外,乙认为原审法院错误理解法律,主张其行为应以连续犯论处。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根据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两名上诉人是有预谋地长期作案,且具有以诈骗维生之方式,二人的犯罪故意程度、行为不法性及犯罪后果之严重程度均属甚高,被骗的款项中大部份属巨额,更有相当巨额的损失,故对两名上诉人犯罪的特别预防无疑需相应提高。就乙主张其非主导诈骗行为、参与程度较低等观点,合议庭强调,根据已证事实可知,是乙最先向丙成功索取金钱后,才开始与甲合谋透过此方法不断诈骗他人金钱,且乙负责在对方要求语音对话时作出回应,足见其参与程度并不比甲低。既然是共同正犯,就需要为整个犯罪行为负上全部责任,不会区分各嫌犯所作行为之部份或多少,故原审法院在有关刑罚幅度内科处的各项刑罚和并罚后的单一刑罚均不属过重。针对连续犯的问题,合议庭指出,重要的是行为人的总体故意,即整个行为的每一步实施是透过一个方案,而不是一个初步形成的意图,以连续的行动诈骗受害人。根据已审理查明之事实,七宗诈骗案是发生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及不同的外部条件,所侵犯的属于不同对象之不同私法益,并不符合连续犯之条件。行为人在不同外部条件、不同诱因下产生了不同犯意,从而实施了不同之诈骗行为。最关键的是,两名上诉人前后七次犯案的情节,显现出其罪过程度是不断加大的,不存在使其罪过程度有相当降低的同一外在诱因情况,故不能被定性为以连续犯之方式触犯一项诈骗罪。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合议庭认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审法院的裁决。

参阅中级法院第905/2024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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