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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收藏制度》须遵守 出版实体应按时送交作品

文化局
2025-02-2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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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出版的所有刊物得以妥善收集、组织及保存,并建立相关刊物的统计数据,根据经第26/2024号法律重新公布的第72/89/M号法令《法定收藏制度》及第7/90/M号法律《出版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凡在澳门出版的作品,必须在出版后五天内,将两份样本送交至文化局公共图书馆管理厅,未按规定和期限送交作品样本的出版社或从事同类活动的实体,将可能被科处澳门元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根据现行《法定收藏制度》,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版的作品,无论其形式、出版类别或复制方式,用于销售或免费派发,均为法定收藏的对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纸本或电子形式制作的图书、期刊、地图资料、节目表、展览会场刊、明信片、邮品、海报、多媒体资料及缩微资料等。探访证、信件、商业发票、有价证券等资料则不属于法定收藏的范围。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刊物应在首页背面或代替首页的另一页、最后一页或其他适当位置载明以下事项:公共或私人出版实体的名称、出版地点和日期、印刷厂或录制工场的名称,以及印刷或录制的地点和日期。若公开发行的刊物缺少上述任何部分,出版实体将可能被科处澳门元一百五十元至一千五百元的罚款。

为方便寄送,若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邮政服务邮递作品,并在邮品封面上标明为向文化局公共图书馆管理厅送交“法定收藏本”,可豁免邮资,送交地址为澳门岗顶前地3号。

文化局公共图书馆管理厅呼吁所有出版社及相关实体严格遵守《法定收藏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澳门出版物的完整保存与传承。查询可于办公时间致电8598 6600与文化局公共图书馆管理厅联络,或浏览澳门国际标准书号中心网站isbn.library.gov.mo瞭解更多送交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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