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已于2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法生效首周,市政署已向370间零售鲜活食品场所发出登记证明,并巡查及走访超过110间次,检查场所整体卫生状况并提出整顿意见,确保新春前夕零售鲜活食品的安全与市场稳定。
劝喻整改 复查复检
随着法规生效至今,市政署共发出370份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证明,其中顺利由旧牌照转入成登记证的有365份,新开业登记有5份。市政署持续加强对零售鲜活食品场所进行卫生巡查,检视场所卫生情况及设施设备,并提出意见协助场所作出改善,使能符合法规要求。法规生效至今,对零售鲜活食品场所巡查及走访超过110间次,除检查场所整体卫生状况外,亦针对场所营运条件及排污系统等作重点检视,巡查期间主要发现部分蔬菜场所把货品摆放在场所以外范围展示,渔获场所在搬运或运输过程中未有妥善处理污水等问题,巡查人员已向相关场所作出劝喻及要求整改,并对场所进行复查复检,经劝喻后有关场所均有改善。
不符营运要求可被处罚
市政署提醒经营者,登记制度手续简便,商户必须在店铺开业前提出登记申请并在获发登记证明之后,才可向公众开放,若未按要求完成登记便向公开营业,可构成行政违法。同时,有关场所亦须符合相关的营运条件,包括设备、设施、食品安全、场所卫生、场所间隔设置等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及卫生。若违反营运条件的规定,可被罚款一万五千元至三万五千元澳门元。市政署将持续透过巡查及执法工作,以确保鲜活零售食品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须向公众展示登记资料
另外,已领有登记证明的零售鲜活食品场所如更改场所名称,更改销售食品种类或类别,亦须向市政署提出更改登记。商户在领有登记证明后,须将登记证明张贴于场所显眼处。如利用互联网或社交平台进行宣传,亦须将登记的资料上载于各网络平台上。如使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作为经营或传播媒介,须向该平台提供登记证明。网路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亦有责任,确保进驻平台的商户已经完成登记,且将场所登记编号等资料显示于平台上,以供消费者识别,否则可被罚款五千澳门元。
市政署食安资讯网 www.foodsafety.gov.mo已设立“零售鲜活食品场所的登记制度”专页,提供有关行政法规详情、申请手续、营运指南等内容,欢迎浏览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