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确立,特区政府已向立法会提交了《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该法案规定有关“国家秘密"将由专门法例规范。为配合《维护国家安全法》的修法工作,特区政府草拟了《保守国家秘密法》法案,以确保国家秘密得到适切和严格的保护。
法案建议“国家秘密”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及利益,经国家有权限实体根据国家法律确定或由行政长官根据法案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秘密事项。
关于经国家有权限实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法案订定了公共部门或实体的监管及保密义务,以及就变更保密期限及解密作出规范。
对于行政长官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法案建议以所涉事项一旦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及利益作为定密准则,并对国家安全及利益的范围作明确规定。
关于保密期限方面,法案建议按照秘密事项的性质及特点订定相应的保密期限,最长期限为三十年,同时亦订定延长保密期限及解密等具体规定。
为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法案建议为国家秘密订定专门的保密措施,包括专责人员、定密标示、制作、复制、传递、保存及销毁国家秘密的规定。
法案亦建议当知悉国家秘密所涉事项的人被传召向司法当局作证言或声明时,以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成为嫌犯时,须遵守特别的程序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