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为配合建筑行业的发展,保障从业人员施工时的安全及健康,特区政府经听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劳资双方代表、业界组织及团体的意见,并参考邻近地区的规定,制定了《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法律,以订定保障建筑业职业安全及健康的措施,并规范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及准入制度。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规范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内各主体的义务,并完善职业安全及健康规范。对保护措施、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的管理和设施、机械和装置、工具和设备,以及特定工作等订定原则及概括性规范,并规定必须由承造商指定的注册工程师或人员进行测试、检验、检查和制定施工方案等工作,以提升检验和检查的质量。
二、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为加强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的施工安全管理,安全主任的数目须随工作人员数目增加而递增。法案亦明确就安全管理人员准照的发出要件、续期、注销等作出规范。
三、完善监察及处罚制度。对于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出现任何严重危害的情况,劳工事务局可采取紧急保护措施立即中止有关工程或工作;此外,对于违反法案规定的情况,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为加强处罚的阻吓性,调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
法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一百八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