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选民须最迟于7月29日递交投票人名单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
2021-07-2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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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有关规定,具投票资格且有意行使投票权的法人选民须最迟在选举日前第四十五日,即2021年7月29日,向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提交《法人投票人名单登记表》(CAEAL31 号表格)及其他相关文件。

每个法人选民享有最多22票投票权,由在订定选举日期之日(2021年3月8日)在职的法人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成员中选出的最多22名具有投票资格的自然人作为投票人行使投票权。

有意于9.12选举日行使投票权的法人选民,须于7月29日或之前向选管会提交《法人投票人名单登记表》,同时还需提交《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间选行使投票权的声明书》、由身份证明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间接选举的效力所发出的证明书,以及签署上指登记表的法人负责人和负责提交投票人名单及领取投票权证明书的人员之身份证副本。

每一投票人不得代表一个以上的法人,并须签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间选行使投票权的声明书》;如签署一份以上声明书,投票人不可代表任何法人投票,且法人不得因此更换或替补投票人。选管会将于8月13日或之前,公布签署《投票人同意代表法人在间选行使投票权的声明书》为无效者的名单,名单所载人士可提起声明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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