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持有禁用武器者被法办
检察院
2021-06-09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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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警方揭发一宗本澳男子涉嫌藏有及出售禁用武器的案件,经进一步调查,近日再查获五名涉嫌非法藏有禁用武器的人士,并已将其移送检察院侦办。

案情显示,警方去年底在一名男子家中查获一批弩、弓、箭、军刀、电枪等禁用武器,涉案男子称该等违禁品购自境外,拟作转售图利。随后,警方经深入调查,锁定其他怀疑涉案人士,并于近日采取行动,再于其中五名涉案人的家中检获一批弩、弓、箭、钢珠、利刀及伸缩警棍等禁用武器,该等涉案人均承认向他人购买相关涉嫌武器。

检察院以上述各嫌犯涉嫌触犯《刑法典》第262条第1款规定及处罚的 “禁用武器罪” 立案侦查,相关罪名一旦成立,行为人可被判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经承办检察官建议,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已命令对案中六名嫌犯采取提供担保及定期报到等系列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枪械、弹药、爆炸品、具贯穿性的工具(如弓、弩等),以及刀刃超过10厘米且可用作攻击身体的刀具,倘携带者无法合理解释拥有之原因,均属法定的违禁武器,任何人士在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有权限当局规定的情况下输入、制造、买卖、藏有或作其他非法处理,相关行为均可能触犯刑法。

同时,依照《刑法典》第262条规定,无合理理由持有或携带可用于攻击他人之利器或工具均可构成非法持械罪,可被判处最高两年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在外地或网上容易买到的防狼喷雾、电枪类放电性电筒,以及各种具有攻击性质的物品,在本澳均可视为违禁武器。

澳门特区对禁用武器设有严格的管制,非法购买、出售或藏有禁用武器,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为减免有关行为对社会治安构成的威胁,检察院提请市民注意,如发现任何人士非法持有禁用武器,应及时向警方或检察院作出检举,藉以大众力量共建稳定和谐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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