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以下称“中心”)理事会今(13)日举行本年度(2021)首次平常会议,会议上订定“中心”的策略目标。
根据《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规章》(以下称《规章》),“中心”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7名,理事会主席由消费者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担任,其他成员根据2021年1月6日出版的第1期第2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90/2020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委任以下6名人士:石立炘、黄淑禧、邓志强、魏丹、李居仁、关勋杰,任期为两年。
根据《规章》“中心”的管辖权在于促进解决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订立的消费合同所产生的争议,调解及仲裁的范围只限民事性质的消费争议,受理金额不设上限。
为配合“中心”于2020年12月15日起更名“澳门消费争议调解及仲裁中心”,原来“加盟商号”与新式样“加盟商号”标志目前并行使用,直至另行公布为止。
按《规章》规定商号如已“以一般加入声明”加入《规章》的制度,成为“加盟商号”,即预先承诺必须接受由消费者提出争议金额在十万澳门元或以下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