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仲裁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近数十年来,仲裁活动有了重大发展。事实上,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的解决方式,好处众多。在涉及多地域的法律关系时,当事人通常因担心出现不公平,或因不了解当地法律,而对由其中一个国家的法院解决其争议有所保留。在此情况下,仲裁是最符合当事人利益和需要解决争议的方式。而澳门具备优势可作为众多国际仲裁的地点。
建设和推动澳门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平台,是特区政府的一项施政目标。优质的仲裁机构有助于吸引和宣传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有需要制定清晰易明的制度及完善现行处罚制度。为此,特区政府制订了《仲裁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草案订定在澳门设立及运作仲裁机构的给予许可的条件,以及废止已给予许可的规则。
二、草案明确申请许可应附同的文件,当中包括仲裁程序规章、费用规章、列入相关仲裁员名册的要件、仲裁员职业道德通则、仲裁机构章程、仲裁机构的预算等。法务局负责就设立仲裁机构的请求组成卷宗及发表意见,并将卷宗送交行政长官作出决定。
三、草案明确审查设立仲裁机构的请求时应考虑的标准:在澳门设立仲裁机构的必要性及相关性;拟从事业务方面的代表性及适当性;以及仲裁机构的内部机构、人力、技术及后勤资源的能力。此外,规定仲裁机构须设有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及秘书处。
四、法务局具职权定期监察仲裁机构的运作。对于未获预先许可或在废止许可后进行机构仲裁的实体,科处澳门币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草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对于已依法获许可进行机构仲裁的实体,应自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修订相关仲裁机构的章程,以符合有关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