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完成分析青洲山业权人提交的书面听证内容,并将有关决定致函通知青洲山业权人,要求业权人必须按照《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关规定,在30天内进行山体恢复及提交修道院维修保养计划,以确保青洲山的保护状况得到有效改善。倘业权人未于该期间内实施有关工作,文化局将按《文遗法》第39条规定进行强制实施,并向业权人收取相关费用。
为进一步监督有关青洲山地段维修保养工作的进程,文化局早前已与相关业权人代表会面,再次明确向业权人表明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于上月发出听证程序的公函,及后收到业权人对有关听证的回覆内容。经综合分析,文化局认为业权人至今仍未实施维修工程的理据并不成立。
青洲山属被评定的"场所",文化局就有关保护工作一直抱持积极态度,并将继续严格按照《文遗法》的规定跟进及处理青洲山的保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