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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办理楼花物业登记者申请置换房的问题

法务局
2019-06-18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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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8/2019号法律《都市更新暂住房及置换房法律制度》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受土地临时批给失效影响的在建独立单位的预约买受人,以及受让相关预约买卖合同地位的人士,只要预约取得的行为已按照7/2013号法律《承诺转让在建楼宇的法律制度》(俗称“楼花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物业登记,则可按该法律的规定购买置换房。

由此可见,受土地批给失效影响的楼花购买者,只有在楼花买卖合约已经办理物业登记的前提下,才具有申请购买置换房的条件。法律的这种规定,是因为透过物业登记,可以确认楼花买卖合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实楼花曾否转手及最后一手楼花购买者的身份,同时达到公示及对抗第三者的法律效果。

“楼花法”于2013年6月1日生效,2014年4月4日“海一居”建筑项目办理了临时分层登记后,“海一居”楼花购买者便可申请楼花买卖合约的物业登记,直至2015年12月25日“海一居”建筑项目的土地临时批给被宣告失效,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楼花购买者按照“楼花法”的规定,在超过一年半的时间内,申请办理了购买楼花的物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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