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候选名单新澳门梦的受托人程乐孙向选管会提出行政上诉,但没有适时主张在投票、部分核算或总核算工作过程中出现任何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亦没有在选举日之后第二日向总核算委员会提起行政上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管会无权受理由第一候选名单的受托人提起的行政上诉,因此选管会不接纳有关上诉申请。
上述候选名单的受托人表示,印在第一及第二候选名单的黑白标志十分相似,以及第一及第二候选名单的盖印方格接近,在午夜时分点票人员很容易把投第一候选名单的盖印看成是投第二候选名单,因而放错而少计了第一候选名单的票数。因此,要求选管会重点第一及第二候选名单的票数。
根据《选举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除候选名单的驻站代表外,任何属投票站的选民亦得就该投票站的选举工作提出疑问和以书面方式并连同适当的文件提出异议,抗议或反抗议”。
另外,《选举法》第136条还规定,“1. 在投票和部分核算或总核算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得以上诉程序审议,但该等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必须在作出发现该等情况的行为时已成为异议、抗议或反抗议的标的;2. 对投票和部分核算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规范的情况,须先在选举日之后第二日向总核算委员会提起行政上诉,方得提起司法上诉”。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针对在投票和部分核算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受托人必须先针对该等情况,适时提出异议或抗议。另外,如欲针对该等异议或抗议所作的裁决提起行政上诉,亦只可以在选举日之后第二日向总核算委员会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