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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选民只可签署一份提名委员会的确认申请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
2017-05-18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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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呼吁,每名选民只可签署一份提名委员会的确认申请。而组织提名委员会的人士,亦须向选民说明上述规定,避免出现违规情况。

直接选举的每一提名委员会,须由最少 300及最多500名被登载于本年1月份公开展示的自然人选民登记册的选民组成。任何已作选民登记并登录于本年1月份展示的选民登记册的澳门永久性居民(选民)可成为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但每名选民不能重覆提名,即只可签署一份提名委员会的《组织提名委员会确认申请》,否则可被科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选民签署上述确认申请表格时,表格内的所有签名均须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式样签署,并应列明成员的姓名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提名委员会的确认合法存在申请的最后送交日期为 6 月20 日(周二),期限届满后不得就已提交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补充或替补。经确认合法存在的提名委员会,才可提交候选名单及政纲。

立法会选举网页(www.eal.gov.mo)已设有参选程序(包括组成提名委员会)、选民资讯、宣传资讯、问题集及相关法律等栏目,让公众阅览。如有进一步疑问,可致电2891 7917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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